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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296徐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正,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南通大学学生,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正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徐正在本市崇川区南通大学男生宿舍三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29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14日5时许,徐正至南通大学男生宿舍28幢109室,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桌子上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一部,苹果牌iPadAir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苹果牌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苹果牌iPadAir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240元。2、2017年1月3日5时许,徐正至南通大学男生宿舍30幢624室,窃得被害人王某放在桌子上的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2600元。3、2017年1月6日5时许,徐正至本市崇川区南通大学男生宿舍27幢514室,窃得被害人尤某放在桌子上的OPPO牌R9m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被告人徐正于2017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害人李某、王某、尤某的陈述;证人葛某、宗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徐正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徐正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正系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经审前调查,社区矫正机构出具意见,同意对徐正实施社区监管矫正,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款由徐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沈永斌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徐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静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