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建伟、王晓赳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伟,王晓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伟,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王晓赳,男,汉族,1984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建伟与王晓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晓赳名下财产共计人民币559738.48元,剩余债务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晓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建伟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