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嘉兴市旭辉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旭辉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委托代理人顾永芳。被执行人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魏仁礼。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彭文忠、审判员陆卫国、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区振康路XXX号XXX幢的机器设备正被本院拍卖,尚未变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程序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因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6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文忠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