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14号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洪某某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执行人:洪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洪某某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洪某某赔偿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6267.52元。判决书生效后,黄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洪某某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现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对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司法救助6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本案可予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