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有付、秦日武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有付,秦日武,秦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秦有付,男,1952年5月4日生,汉族,住阳朔县。被执行人秦日武,男,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秦日文,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秦有付与被执行人秦日武、秦日文赡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1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秦日武、秦日文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秦日武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葡萄分理处的账户62×××12存款人民币5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秦日文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葡萄支行的账户37×××76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