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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许酒、叶素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许酒,叶素时,李志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8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许酒,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素时,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王雪华,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清,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再审申请人张许酒、叶素时因与被申请人李志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民终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许酒、叶素时申请再审称,(一)讼争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系现房交易,交易双方对现房的构造尤其是第五层的房屋是否具备隔热和防水构造层的情况是清楚的,双方所确定的房产交易价格85000元本来就不含有楼面的隔热和防水这两个构造层的造价,如果当时已经考虑到今后应当增加隔热和防水这两个项目施工的话,交易的房价就要高于85000元。一、二审法院把交易之前房屋设计的相关方案也当成合同条款,导致判决不公。(二)造成房屋开裂、漏水的责任不在于张许酒、叶素时。讼争房屋在2005年11月22日已经南靖县建设局规划股验收合格,李志清接管房产之后,未及时增加屋顶的防水和隔热工程的施工,让顶层的混凝土楼板长期裸露,加速了混凝土的老化,导致讼争房屋出现裂痕和漏水现象,本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且屋面漏水的地方也只是卧室、书房、多功能房三处,漏水的原因是因为李志清违章搭盖及长期在屋顶堆放建筑用的红土、河沙、砖头等负重物引起屋面开裂所致,一、二审法院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归责于张许酒、叶素时错误。(三)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隔热、防水这两项工程是否有合同约定应该由张许酒、叶素时来施工,而不是交付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交付时房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一、二审法院以讼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认定张许酒、叶素时承担质量问题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法院判令张许酒、叶素时向李志清支付10000元作为赔偿不能支付第五层屋面所有权的损失,缺乏依据。虽然合同的第八条约定“第五层楼以上的板面及空间所有权归乙方”,但该约定并没有与房屋的总价相联系,张许酒、叶素时并未向李志清收取任何费用,应视为赠予行为。且合同签订后,五层以上的板面及空间也确实由李志清实际占有、使用、控制。此外,本案李志清的起诉也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一、三项,依法改判驳回李志清全部诉讼请求。李志清提交意见称,张许酒、叶素时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张许酒、叶素时将坐落于南靖县山城镇湖美新村9-10幢第五层房屋出卖给李志清,讼争房屋第五层系由张许酒委托厦门师达建筑设计院设计并施工建造,讼争合同中并未明确该房屋的架空隔热层、隔热防水瓷漆罩面等构造层应由李志清自行建造,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张许酒、叶素时在签订讼争合同时已履行该告知义务,且张许酒、叶素时原审提交的《荆东规划区民宅工程质量鉴定表》中张许酒也明确承诺第五层的加层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图要求进行,确保土建工程质量合格,故张许酒、叶素时主张交易时双方均知晓讼争房屋隔水、隔热层构造尚未完善并据此确定交易价格,李志清买受后应自行增加屋顶的隔水和隔热工程的施工,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经一审法院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屋面板裂损检测鉴定报告》中已经明确讼争房屋存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隔热层、隔热防水瓷漆罩面的质量问题,并由此导致屋面板因温差等因素开裂,一、二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报告并无不当。张许酒、叶素时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系因李志清堆放沙石原因导致屋面开裂,更不足以推翻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故其认为讼争房屋屋面开裂、漏水等问题系李志清未尽妥善管理义务,擅自搭盖并堆放沙石所导致,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案李志清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请要求张许酒、叶素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张许酒、叶素时应承担质量问题的相应责任,适用法律正确。讼争合同约定第五层以上板面和空间所有权归李志清,因顶楼空间应属讼争房屋一至五层业主共有,李志清实际无法依约取得该板面所有权和排他性使用权,张许酒、叶素时已经构成违约,故二审判决依据讼争购房合同第八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认定张许酒、叶素时应支付10000元违约金作为赔偿李志清的损失正确。讼争房屋质量瑕疵问题持续存在,故张许酒、叶素时主张本案李志清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张许酒、叶素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许酒、叶素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为民代理审判员  林 琳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必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