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973号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汾河南道20号。法定代表人:韩长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琴,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静,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晨,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晨地址未能对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经向原告释明,原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收取。原告已预交25元,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