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文有与曹占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有,曹占生,曹占国,白俊玲,付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221号原告李文有,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曹占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曹占国,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屈伟,男,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俊玲,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付淑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有与被告曹占生、白俊玲、曹占国、付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60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丛熠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