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胜真与被执行人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胜真,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何胜真,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向鹏,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胜真与被执行人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8808.8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