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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庞某1、庞某2等与庞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1,庞某2,庞某3,庞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173号原告:庞某1,男,汉族,1955年10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庞某2,男,汉族,1961年8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被告:庞某3,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庞某4,男,汉族,1958年10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庞某1、庞某2与被告庞某3、庞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庞某1、庞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庞某1、庞某2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玲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