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长安与喻正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安,喻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长安,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喻正海,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本院在执行郭长安与喻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南陵县东人喻正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滁州市东大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喻正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滁州市东大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7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