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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刘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刘淑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青,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以被上诉人刘淑青已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