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永安、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安,郑伟,付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126号申请人:刘永安,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郑伟,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付秀芝,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永安与被申请人郑伟、付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郑伟、付秀芝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永安以其位于××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伟、付秀芝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沙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