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晓欣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华宇中百商业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华宇购物中心分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欣,大同市华宇中百商业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华宇购物中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79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欣,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翠华宫被执行人:大同市华宇中百商业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华宇购物中心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建西路。主要负责人:赵昆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双喜,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大同市南三环御泉小区。本院在执行陈晓欣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华宇中百商业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华宇购物中心分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华宇中百商业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华宇购物中心分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19130元,执行费187元,共计19317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华宇中百商业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华宇购物中心分公司名下的存款1931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