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715号原告金德强诉被告王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强,王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715号原告金德强,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被告王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强诉被告王君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德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德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德强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