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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715号原告金德强诉被告王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强,王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715号原告金德强,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被告王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强诉被告王君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德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德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德强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