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行与刘元峰、潘秋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行,刘元峰,潘秋彤,闫加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379号原告:李行,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会,男,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女,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元峰,男,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潘秋彤,女,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闫加城,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李行与被告刘元峰、潘秋彤、闫加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李行承担。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国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