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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荣法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兰秦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荣法,胡兰秦,刘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燕,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杰,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荣法,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一审被告:胡兰秦,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一审被告:刘鲁,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区。再审申请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荣法及一审被告胡兰秦、刘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4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建公司申请再审称,经查找会计凭证发现2004年6月14日一建公司向李志强支付13万元,已由李志强支付给梁荣法,该新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款项已经付清。梁荣法的主张已超诉讼时效性,二位证人与梁荣法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证言高度重叠,其所做证言依法不应采信。本院审查认为,一建公司所属一分公司第一项目部材料员胡兰秦为梁荣法出具了欠条,项目负责人李志强和一建公司时任总经理刘鲁均在欠条上签字,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建公司关于梁荣法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判决一建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并支付逾期利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一建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综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