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寇永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永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61号申请执行人:寇永胜,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东侧二环路北侧财富名都17号一层、二层(17103、17105、17106),组织机构代码79814131-1。负责人:邰银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永胜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61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富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