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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67号周凯平与潘庆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凯平,潘庆华,刘正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凯平,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潘庆华,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正凯,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凯平与被执行人潘庆华、刘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庆华、刘正凯暂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凯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潘庆华、刘正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