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赵艳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赵艳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57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清、陈正骏,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平,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赵艳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9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位梦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