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邓季冬与王方乔、王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季冬,王方乔,王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7民初645号原告:邓季冬,男,生于1970年5月16日,汉族,工商局职工,住松滋市。被告:王方乔,男,生于1979年4月30日,汉族,经商,住松滋市。被告:王梦玲(王方乔之妻),女,生于1985年12月7日1,汉族,经商,住松滋市。原告邓季冬与被告王方乔、王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季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方乔、王梦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季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本金35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月息2分计息;2.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从借款之日到2017年2月23日止的利息69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方乔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分四次向原告借款350000元(1.2016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2016年2月5日借款100000元;3.2016年2月22日借款100000元;4.2016年3月17日借款100000元)。2017年2月23日,经双方协商,上述四次借款的利息为69500元,同时立下借据。而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被告王方乔、王梦玲系夫妻关系,且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被告王梦玲应负连带责任。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方乔、王梦玲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王方乔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6年1月23日立据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6年2月5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6年2月22日借款100000元,2016年3月17日借款100000元。2017年2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方乔给原告邓季冬出具欠据一纸,约定今欠到邓季冬借款350000元,利息69500元(从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所有利息),月利率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讨款无着,遂诉至法院。同时查明,被告王方乔与被告王梦玲于200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王方乔向原告邓季冬借款,并立下借据,双方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返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后三次借款时虽未约定利息,但原被告在2017年2月23日结算时,对前期利息明确约定为69500元,该利息未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上限,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王方乔向原告邓季冬四次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王梦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方乔、王梦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邓季冬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69500元,合计419500元,并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2元,减半收取3796元,由被告王方乔、王梦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