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敏,刘晓莉,彭亮,彭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859061359Y。负责人:李蔚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英、肖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608078-1,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彭敏,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江西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刘晓莉,女,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江西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彭亮,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江西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彭程,女,汉族,1989年7月6日出生,江西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与被执行人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敏、刘晓莉、彭亮、彭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芦溪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案款本金3284334.67元利息86214.36,被执行人未履行归还义务。已将被执行人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敏、刘晓莉、彭亮、彭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颜 强审判员 谢智琳审判员 易跃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