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原祥坚偷越国(边)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原祥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601号罪犯原祥坚,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连江县。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原祥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0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043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原祥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福建省连江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意见书》证实,罪犯原祥坚家在农村,有固定住所,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居住地村委会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评估意见为罪犯原祥坚符合接受社区矫正基本条件。罪犯原祥坚已于2015年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原祥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履行判决,缴纳全部罚金,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原祥坚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一次减刑后,间隔一年七个月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原祥坚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原祥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