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民终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鸿嘉拍卖有限公司、徐良雄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鸿嘉拍卖有限公司,徐良雄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民终1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鸿嘉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士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良雄,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天一阁博物馆退休,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汤建军,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鸿嘉拍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良雄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浙020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鸿嘉拍卖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关系,而是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费用作为运用被上诉人证书的回报。被上诉人不归上诉人管理,不参与上诉人的日常经营,不符合返聘人员的特征。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签订了聘用合同,但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履行该合同,一审法院忽视了这一事实,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始终未在上诉人公司任职,也未为上诉人实际工作。徐良雄答辩称:《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取得被上诉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顺利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并通过其后的年审。上诉人运用被上诉人相关证书的过程即是《聘用合同》的履行过程。被上诉人已如约履行聘用合同的工作内容。上诉人的欠付行为是确凿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良雄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顾问费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4年6月3日与被告签订一份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三年,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顾问费为年薪2.5万元;顾问费用支付时间:被告顾问费用一次性付清一年,以后二年支付时间相同。原告自认被告在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2月3日向原告支付顾问费共计1.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原告的顾问费为年薪2.5万元,被告一次性付清一年,以后二年支付时间相同,因双方未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是预先支付还是到期支付,原告虽主张付款时间是预先支付,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根据被告第一次付款时间2015年11月24日系在第一年到期之后,被告的付款时间是每年到期后付款。因此,被告目前需支付原告两年的顾问费5万元,因被告仅支付1.5万元,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顾问费6万元,对于其中的3.5万元已到付款期限而被告未支付,对该3.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其余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鸿嘉拍卖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良雄顾问费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徐良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良雄负担312.50元,由被告浙江鸿嘉拍卖有限公司负担337.50元。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上诉人理应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顾问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浙江鸿嘉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浙江鸿嘉拍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永森审判员  朱亚君审判员  赵保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桂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