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崔学颖、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颖,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冰凌花乳业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胡国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444号之一申请人:崔学颖,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彬,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4757767E(1-1)。法定代表人:朱开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冰凌花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杏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4672059XP。法定代表人:李苏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冉辰,男,该公司法务人员。被申请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百富国际大厦1号楼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256Q。法定代表人: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阳,男,该公司法务人员。被申请人:北京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4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46899677。法定代表人:李苏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媛媛,女,该公司法务人员。被申请人:胡国开,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学颖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冰凌花乳业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胡国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学颖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冰凌花乳业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胡国开的银行存款2748284.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崔学颖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崔学颖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冰凌花乳业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胡国开的银行存款2748284.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崔学颖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崔学颖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先娥审 判 员 王雅欣人民陪审员 王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宗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