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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王姗姗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王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执行人:王珊珊上列当事人因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10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鲁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