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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3305常州凯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黄石英才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凯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石英才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305号原告:常州凯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共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5325210C。法定代表人:许武。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晓,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英才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9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6547936X3。法定代表人:任湘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凯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英才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州凯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凯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凯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石英才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