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38号。法定代表人:巩正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期中,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广河县齐家镇黄家湾村。法定代表人:王静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平,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局)与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4)兰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水电工程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水电工程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期中,被上诉人弘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10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银伟代理审判员 陆 路代理审判员 马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华尔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