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淑文、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霞果蔬气调库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文,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霞果蔬气调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文(身份证号码3706321951********),男,汉族。1951年9月10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霞果蔬气调库,住所地上述当事人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商初字第264-26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商初字第264-2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