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存荣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存荣,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107号原告韩存荣,女,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种柏,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苏振芳,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继华,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宁,男,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彬,女,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存荣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韩存荣以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相关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韩存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存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良刚审 判 员 程 娜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周孟伟书 记 员 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