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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思兰、张仲德等与楚雄应鑫天然石材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兰,张仲德,楚雄应鑫天然石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589号原告:王思兰,女,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原告:张仲德,男,1998年7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在校学生,住楚雄市。被告:楚雄应鑫天然石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下白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6787014098。法定代表人:洪鸿达,职务:总经理。原告王思兰、张仲德与被告楚雄应鑫天然石材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思兰、张仲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思兰、张仲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兰、张仲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思兰、张仲德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彦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