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杨春久与王海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久,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杨春久,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执行杨春久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海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王明月审判员  吴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