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明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灿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8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灿,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鼎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灿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明灿租赁瑞安市飞云街道新峰村××超市二楼开办服装加工厂,先后雇佣解某、曹某、胡某等人从事服装加工工作。截止2016年5月份,被告人陈明灿拖欠解某、曹某、胡某等1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85361元,后逃匿拒不支付。2016年6月22日,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陈明灿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于2016年6月27日前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陈明灿仍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陈明灿家属于2017年2月16日、17日已支付解某、曹某、胡某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1000元,剩余钱款出具了欠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胡某、曹某、雷某、张某、解某、陈某、赖某的陈述、证人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瑞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欠薪情况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瑞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照片、工资发放表及证明、工资账单、农业银行转账记录、撤诉申请书、归案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灿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灿家属已交付部分薪酬,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陈明灿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灿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孟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