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新武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张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广济街风雷巷1号。负责人:刘少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新武,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甘肃省镇原县开边镇兰沟行政村兰沟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新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新武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