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章儒烨、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儒烨,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南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申5号申诉人(一审被告):章��烨,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孙红云,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南支行。负责人人:柳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传信,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汪二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申诉人章儒烨因与被申诉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南支行(以下简称桥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召开听证会,申诉人章儒烨的委托代理人孙红云,被申诉人桥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传信、汪二美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章儒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小文审 判 员 陈浩林审 判 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杜梅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条零四条: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但有特殊情��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决定。第二百条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有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