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执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4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雷某某在5年内向申请人支付75000元,具体支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75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75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雷某某名下的位于四川省郫县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阳友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