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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付跃奎与XX勤;家占芹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跃奎,XX勤,家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财保5号申请人付跃奎,男被申请人:XX勤(又名XX廑),男被申请人:家占芹,女申请人付跃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新绛县东门街309号(原汽车配件厂内)地号为260101***的部分工业用地(东至本厂东围墙外皮,邻小巷;西至原厂大路东排水渠东外沿;南至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北楼后墙皮外向北零点陆米处;北至XX勤二层南北楼墙外皮向北3米处)及地上建筑物二层南北楼一栋(一层为车间,二层为11间办公房)予以查封。申请人付跃奎提供登记于其名下座落龙兴路西新国用(2006)第出020号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龙兴路西侧新绛房权证城镇字第2003003***号房屋所有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同时为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勤名下位于新绛县东门街309号(原汽车配件厂内)地号为260101***的部分工业用地(东至本厂东围墙外皮,邻小巷;西至原厂大路东排水渠东外沿;南至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北楼后墙皮外向北零点陆米处;北至XX勤二层南北楼墙外皮向北3米处),期限为三年;查封被申请人XX勤名下位于新绛县东门街309号(原汽车配件厂内)地号为260101***的工业用地上的二层南北楼一栋(一层为车间,二层为11间办公房),期限为三年;查封申请人付跃奎座落龙兴路西新国用(2006)第出020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查封申请人付跃奎坐落于龙兴路西侧新绛房权证城镇字第2003003***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乃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