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邓光友与邹代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光友,邹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邓光友,男性,汉族,1951年11月27日出生,住武胜县。被执行人:邹代建,男性,汉族,1961年11月2日出生,住武胜县。本院在执行邓光友与邹代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川16民终10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标的为48968.2元,已执行0元。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詹金波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