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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传运与李大柱、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运,李大柱,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李传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李大柱,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慧湖路中央豪景小区1#、2#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1687686P。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运与被执行人李大柱、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1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下落,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