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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龙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冉龙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张龙宇,冉龙华,苏州百事顺货运有限公司,苏州邦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才平,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龙宇,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龙华,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百事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盘门路83-1号8-3层。法定代表人:李连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邦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内。法定代表人:徐兴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龙宇、冉龙华、苏州百事顺货运有限公司、苏州邦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45.00元。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交纳费用1545.00元,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其交费已超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