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明勇与胡云江、胡光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勇,胡云江,胡光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981号原告李明勇,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李玉,汇川区公职律师办公职律师。被告胡云江,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胡光倩,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明勇与被告胡云江、胡光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由于证据不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李明勇负担。审 判 长 陈 叠人民陪审员 郑德明人民陪审员 黄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俊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