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林韬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韬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17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韬,男,1995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福建师范大学福清校区在读学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韬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闽0825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林韬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林韬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林韬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韬撤回上诉。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5刑初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思鑫审 判 员 袁 鸣审 判 员 贺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金水书 记 员 黄兰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