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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唐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699号罪犯唐辉,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于2012年8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2017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按规定转换成六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唐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罪行严重,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