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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春霞、朱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春霞,朱赞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012号上诉人(审被告):吕春霞,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赞法,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思,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负责人:李春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敏,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春霞因与被上诉人朱赞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春霞以已与朱赞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春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春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上诉人吕春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刘化忠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