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衢州泰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宋都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泰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宋都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赵延顺,梁海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衢州泰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亭川村238号。法定代表人:单秋芳,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宋都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陈桥镇三合村。法定代表人:孙素君,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延顺,男,1955年9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被执行人:梁海科,男,1964年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泰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宋都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赵延顺、梁海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