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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宇飞与徐锦、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宇飞,徐锦,刘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孙宇飞被执行人:徐锦、刘爽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锦、刘爽银行存款人民币5275114.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