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铁良被处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44号张铁良:你被处罚金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豫11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主动交纳罚金,我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交纳处罚金2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