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建武与王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武,王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25号申请人:程建武,男。被执行人:王铁华,男。本院在执行程建武与王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建武与被执行人王铁华达成和解,申请人程建武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