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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建武与王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武,王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25号申请人:程建武,男。被执行人:王铁华,男。本院在执行程建武与王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建武与被执行人王铁华达成和解,申请人程建武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