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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玉玺与赵福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玺,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异1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玺,男,汉族,1960年9月27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育新村小张屯8组。被执行人赵福贵,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毛家村毛坨后屯5组。异议人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街道(208道口)。法定代表人高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吉林省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异议,认为我院(2016)吉0183执9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被执行人赵福贵以异议人名义承建的工程合同价款65万元,应属异议人及实际承包人张小伟所有,与赵福贵无关,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此项工程款的冻结。此案经我院(2016)吉0183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又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后,将此案发回我院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本院认为,虽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我院(2016)吉0183执940号执行裁定书的冻结行为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吉林嘉辉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长  葛传生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  邢义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