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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与段广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段广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董家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永,山西鸿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广增。委托代理人:叶文魁,山西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凯,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广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同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智永和张志强、被上诉人段广增的委托代理人叶文魁和XX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需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对本案部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凯审判员 任君虹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智 慧 微信公众号“”